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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收到一张建筑服务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上开具的内容是“*建筑服务*消防安装工程”,发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卷帘控制箱安装”。该建筑发票是按照规定备注了项目名称,备注的项目名称是“卷帘控制箱安装”,但是开票内容上是“建筑服务*消防安装工程”。请问这样是否可以?还是说备注的项目名称必须和开票内容上的一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发票的应税服务名称只是具体的业务类型,不是项目名称。因此,在发票的备注项目中,要将该 项 目的 名 称 进 行备 注 , 而项 目 名 称 一般 是 合 同 所确 定 的 , 合同 中 的 项 目名 称 和 发票 的 备 注 信息一 致,该 发票的 备注就 符合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