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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朋财税系列小课堂(10)

时间:2020-06-19 来源:长沙裕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阅读:

1、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增值税)

我单位符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因进项发票较少,现在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预计在下半年会转让一栋房产,取得收入会超过500万,这样是否还是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但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贵司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内的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要按照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金额计算,如果扣除后超过500万则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扣除后没有超过,则不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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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政府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增值税)

我司为建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201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贵司收到的201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属于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企业的软件自主开发的费用是进成本还是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

1.我公司按客户要求开发软件,软件所有权属于客户,我公司的软件开发费用(主要是员工工资)在开发期间是不是应该进生产成本,完工后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而不是做研发费用?做成本了是不是就不享受加计抵扣了?

2.我公司自主开发的嵌入式软件,开发完成后和硬件一起用于销售,这里的软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做研发费用资本化享受加计抵扣?

答:1、如果软件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不是归属于贵司的,则这是贵司在进行受托研发,这个是主营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属于贵司的主营业务成本。根据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受托方在进行研发后,不得加计扣除。所以,贵司不能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如果贵司开发的软件最终形成了无形资产,则该软件的开发费用资本化后,即形成无形资产后进行摊销的费用可以按照175%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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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电子发票右下角没有电子签章是否有效?(发票)

我公司收到对方单位开来的电子发票,但发票右下角没有电子签章,对方单位解释是UK软件开具的,就是没有,请问该发票是否有效?

答:电子发票没有电子签章是有效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税局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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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买一赠一的发票如何开具?(发票)

销售某一商品,赠送另一商品,如销售A赠送B商品,B商品需要开票吗?如需要,则如何开票?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折扣需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纳税人才可以折扣后的金为销售额。所以,如果是买一赠一的行为,销售方的发票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将折扣金额注明,否则就需要按照全额缴纳增值税。销售A赠送的B产品,需要在同一张发票上以折扣的方式将B产品列示。开具发票时,先将B产品按照折扣前的金额正常填列;然后在开票系统的发票开具界面有“折扣”按钮,点击“折扣”按钮后,在折扣框内输入折扣率或者折扣金额,即B产品全额折扣。折扣信息填列完后,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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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

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6、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报送财务报表问题?(财务)

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必报的,那企业会计附注是必报项吗?

答:根据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财务报表。而完整的财务报表是指“四表一注”,其中的注指的就是企业会计附注。因此,企业会计附注属于必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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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

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

质纳税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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